手铐和脚镣作为重要的司法戒具,长期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确保司法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不仅是执法机关执行任务的工具,也是法律权威的象征。以下是对手铐和脚镣的详细介绍。
手铐,也被称为手镣或手扣,是公安机关最常用的警用装备之一,主要用于束缚人的手腕。其设计多为金属材质,通常由两个铐环组成,中间通过链条连接。铐环可以调整紧度以适应不同大小的手腕。在正常情况下,没有钥匙等工具是无法打开手铐的,这使得被铐者的双手行动极为不便,从而确保嫌疑人无法自由行动或逃脱。
手铐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据考证,在商代已有类似桎(两段木条捆在手指上)的装置,而楚汉墓中发现的铜环则是桎铐最早的金属制品。然而,由于材料限制,这些早期装置只能在贵族中使用。宋代时,出现了铁质铐,中间有铁链连接,但这些物品在中国的使用并不普及。直到清朝后期,随着警察制度的引入,铐的形状和材质逐渐与西方接轨。
在新中国成立后,手铐的发展逐渐得到重视。最初,警察局多使用民国遗留下的老铐,后来出现了黄铜手铐,这是中国第一代制式手铐。改革开放后,公安工作逐步正规化,手铐的生产也变得更加标准化和多样化。现今,公安干警使用的是最新款的玫瑰金手铐,这种手铐不仅硬度更高、更不易被破坏,而且设计更加符合人体工学,使得警察在执法时更加便捷,同时也增强了束缚效果。
手铐按大小可分为大、中、小三种型号,按形状可分为链铐和板铐,按材料可分为金属手铐和塑料手铐。塑料手铐主要用于涉及毒、抓赌以及多人抓捕等场合,适用于犯罪级别较低的嫌疑人。
手铐的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以下任务时,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重大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强制传唤等。在使用手铐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上铐方法主要包括压腕上铐、挑腕上铐和开口上铐等。在执行上铐时,警察需要根据嫌疑人的配合程度和身体条件选择合适的方法和姿势,以确保安全有效地控制嫌疑人。
脚镣是一种用于束缚犯人双脚的刑具,主要用于限制其行动自由,防止逃跑。脚镣通常由坚固的镣环和镣链组成,重量一般不超过5公斤,没有钥匙是无法打开的。
脚镣的历史同样悠久。在古代中国,脚镣被称为“桎”,通常由木头制成。随着时间的推移,脚镣的材质和样式不断演变,出现了铸铁枷、皮革枷等不同类型。在西方,手铐和脚镣的使用也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在看守所中,脚镣的使用相对较为严格。通常,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犯人才会被戴上脚镣:
1. 监室外行动:当囚犯离开监室,如去谈话、提审或会见律师时,若认为有必要防止逃跑,会戴上脚镣。
2. 打架斗殴:如果囚犯之间发生冲突,涉事人员会被视为危险人物,并被立即戴上脚镣和手铐。
3. 死刑判决: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在宣判当天回到看守所时,会加戴脚镣。
4. 转移或就医:囚犯被转移到新的监管场所或因严重疾病需要外出就医时,为确保安全,也会戴上脚镣。
在看守所内,只要囚犯遵守规则,通常是不需要戴脚镣的。脚镣的使用主要是为了应对特殊情况,确保司法安全。
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手铐和脚镣作为重要的戒具,广泛应用于各种执法场景。它们不仅用于束缚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跑或行凶,还在执行死刑、押解、审讯等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警察在使用手铐和脚镣时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例如,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若遇到暴力性对抗或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武器。然而,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于醉酒状态中的违法嫌疑人,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在使用手铐和脚镣时,警察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必要性原则:只有在必要时才使用手铐和脚镣,避免过度使用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 合法性原则:使用手铐和脚镣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 人道性原则:在使用手铐和脚镣时,应尊重被束缚者的人权和尊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
为了确保手铐和脚镣的正常使用,警察需要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例如,手铐需要不定期上油,以防止在抓捕过程中无法使用。同时,对于损坏或失效的手铐和脚镣,应及时更换或维修,以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手铐和脚镣作为司法戒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确保司法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的使用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体现了执法机关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然而,在使用这些戒具时,警察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则,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人道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